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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基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1-31]

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基金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项目基金资金管理,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基金资金是指本会设立的各支项目基金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基金接受资金捐赠时,原则上要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捐赠方式、使用范围、管理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项目基金资金统一存放在本会账户,由财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核算,依据捐赠协议和本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五条 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提供项目基金相关信息(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余额等),并结合年度预算向理事会进行汇报说明。

第六条 项目基金资金由该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于每年3月15之前制定并上报年度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年度资金支出事项、额度及时间,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基金资金年度预算内单次单笔支出不超过2万元时,由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直接审批;超过2万元时,由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研究决定。原则上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于公益活动开展的5个工作日前向秘书处书面提出资金支出申请及会议记录,由秘书处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做好支出准备工作。通常情况下公益项目资金支出全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向秘书处提交项目实施报告。

第八条 项目基金资金原则上不安排年度预算外的任何支出。特殊情况下,由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前7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报批,必要时提交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经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