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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1-31]

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日常财务金额二万元(含)以上支出需经理事长审批。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日常财务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产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会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及监督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本基金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财务领导汇报,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详细、合理,使用正确,金额相符,账目清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十条 出纳人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开具;按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票应按照捐赠协议或到帐资金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开具。出纳人员负责本基金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账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基金会关于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审核单据,账目清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库存。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凡向本基金会捐资,可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及基金会承诺等,均开具基金会正式捐赠收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帐户。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募集的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应单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个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留本基金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帐。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资助项目支出、基金管理费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支出

1.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2.非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秘书处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指定及非指定用途捐赠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款使用协议等,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等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个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4.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支出

1.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等。

2.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不超过当年基金会总支出的10%。

3.基金管理费用核定范围内的支出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4.接受设备物资捐赠,以扣除设备物资在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招待、人员劳务等费用后的实际价值入账。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设备物资按原值入帐。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外,可以转入学校财务,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开展相关教育公益活动,可以列支管理费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或监事)监督,以保证捐赠协议的严格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书面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