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基金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的权利、义务由基金会《章程》确定。理事长办公会是本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出席人员有副理事长、秘书长、有关理事等。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代表全校行使接受社会捐赠(赞助)、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促使资金保值增值的职能。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下设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工作任务,设立基金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及岗位,负责基金会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社会捐赠;
(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基金会资产根据《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可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所得捐赠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三)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四)资助师生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资助教学、科研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六)资助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
(七)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无论金额多少,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基金会将尊重并严格遵照捐资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该项资金,接受捐资者的检查及监督。捐赠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或减免。
第十一条 全部捐赠(含实物)者名单及捐赠金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在相关宣传媒介发布,并于每年年底列入名册存档。
第十二条 向基金会捐赠者,将分别通过以下方式表示感谢:
(一)捐资金额累计达到五百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者,颁发“杰出教育贡献奖”奖牌,捐赠人可接受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理事);
(二)捐资金额累计达到一百万元(含)者,颁发“显著教育贡献奖”奖牌,捐赠人可接受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理事);
(三)捐资金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含)者,颁发“教育贡献奖”奖牌及捐赠证书;
(四)捐资金额累计达到十万元(含)者,颁发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五)捐资金额累计达到一万元(含)者,颁发纪念奖章及捐赠证书;
(六)其他捐资者,无论数额多少,均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一般应达到10万元及以上),可以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四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师范大学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基金会在捐赠单位(个人)与内蒙古师范大学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单位(个人)优先使用内蒙古师范大学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双方合作共建具体项目实施等方面提供积极帮助。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下可设各类专项子基金,或根据捐赠人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捐赠项目。
第四章 基金运作与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进行基金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资金运作必须同时至少有项目负责人(1名)和经办人(1名)两人共同执行其全过程。
第十九条 每年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授权秘书处实施。
第二十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理事会通过的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规定内以及专业风险评估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理事会在行使资金运作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半数以上的理事同意许可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以及比较安全的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进行相应的投资运作。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要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咨询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50万及以上),基金会秘书处要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方案提交理事会审定,并需三分之二理事表决同意后才可具体实施。基金会秘书处应经常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等相关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0日起执行,由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