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理事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成员
第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的成员由全体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理事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理事一般应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理事会秘书处请假,或委托一位代表出席。理事委托代表出席时,应书面向理事会说明委托代表的权限。
第六条 理事一年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缺席职位由理事会按规定增补,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八条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理事长、副理事长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会议的议题
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次举行前一个月,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商议后提出议题,必要时应就相关议题向各位理事书面征求意见。秘书处汇总各位理事的反馈意见后,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再次商议并最终确定议题。
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议通过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2.听取秘书处和各机构的工作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3.审定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审议通过基金会年度预决算报告;
4.听取基金会重点项目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有关问题做出相应的决定;
5.审议并决定由理事长提出的新增理事及名誉理事名单;
6.审议并通过由秘书长提出的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名单。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应只对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审议。每一议题的审议时间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做好充分准备,重要的议题应在会前向理事提供有关资料,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在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开会的理事可共同推选召集人。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于理事会举行全体会议五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各位理事、监事及有关人员,可采用书面通知(包括以传真形式)、专人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由秘书处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要求;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主要指:
1.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
2.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3.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项目;
4.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待意见基本一致后再形成决议。如对某一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做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每次会议均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如实记载议事结果,并将会议纪要发送各位理事。
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发送各位理事。
第二十二条 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时,理事会全体参会理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表决重大事项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选举和表决过程接受监事监督,原则上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会议进行中,临时提出的议案,若理事长或出席会议的二名以上理事提出反对,则不得加以讨论。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中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不得向外泄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秘书处应安排专人就理事的提问进行解答。表决以参与表决的理事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参与表决的理事应达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